问题 | 苏州禁放烟花爆竹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苏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市区五区 1、吴中区: 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 2、相城区: 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3、姑苏区:全区范围。 4、工业园区:东至张家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与相城区交界线。 5、高新区(虎丘区): 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苏州全市行政区域都是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发布。 此外,禁放区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驻地;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文物保护单位、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托机构、学校等; 4、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安全保护设施及军事设施的保护区内; 5、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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