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处罚金。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