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检察院立案监督有效果吗
释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立案监督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防止出现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情形。
    一、当前侦查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从立法上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内容不完善。
    其一,侦查监督的范围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环节有监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职责。现有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侦查监督,强调更多的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而没有明确将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纳入侦查监督的范围。
    其二,侦查监督的法律效果不具体。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将检察机关所提纠正意见和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而未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者拒不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决定的法律后果,使得纠正侦查违法软弱无力。
    其三,一些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式没有在立法上予以确认,如提前介入的一些可行性做法。
    其四,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引导、指挥侦查权。具体表现为:第一,法律未赋予检察机关在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时有调动公安机关的刑警协助侦查的权力;第二,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随时调阅案件材料权和随时亲临现场监督权;第三,法律未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命令知道案情的刑警出庭作证权。
    (二)从司法上看,我国现行侦查监督体系不健全,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重要性也认识不足。
    现行侦查监督体系的缺陷表现在:一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既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又行使立案监督职能,不利于集中精力开展侦查监督工作。因为,如果某一案件是通过立案监督而进入刑事诉讼轨道,该立案监督者在侦查监督中就有可能先入为主,对侦查活动中为获取有罪证据的某些违法行为予以放纵,从而有损司法公正;二是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等部门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各自为战,缺少沟通,没有形成体系,相互脱节的问题比较普遍;三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对部分侦查机制改革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如公安机关大力推广侦审合一改革,旨在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诉讼效率,而检察机关认为这项改革措施与刑诉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相冲突,不予支持;四是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现行侦查监督的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五是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以及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这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入侦查活动中,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
    二、未逮捕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6个月吗
    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限制的,但是对于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期限,一般是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对于立案侦查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1 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