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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效婚姻应该怎么样离婚
释义
    婚姻无效不等同于离婚,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什么区别
    二者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已经生效的合同。两者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信赖利益,违约责任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两者的责任的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违约责任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此外,两者的责任发生的时间、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范围、免(减)责事由等也有所不同。
    二、什么是同居什么是事实婚姻两者的区别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1994年2月1日以后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则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视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与合法登记缔结的婚姻同等对待。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不一样,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3、两者的身份关系不同。
    4、两者的财产关系不同。
    5、两者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不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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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