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民事管辖权异议申请 |
释义 |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请求事项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贵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为第三被告“”住所地位于“甘井子区华东路181号”,但第三被告“”与本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显然没有任何实质性法律关系。被申请人(原告)公司通过虚列一个住所地位于区的所谓“被告”,试图争取由贵院管辖本案,是一种故意规避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的违法行为,贵院应当很容易辨别。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此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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