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作为犯的义务如何认定? |
释义 | 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各国有很多不同的学说,我国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来源成为历来百家争鸣的命题,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业或职务道德上要求的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并且为刑法规范所认可的或要求实施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也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二)职业和职务道德上要求的义务所谓职业和职务要求所产生的义务是指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或履行某种特定职务的行为主体.由于其从事的职业或履行的职务的特殊性而要求其负有某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这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是其职业或职务管理条款或有关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使刑事法律法规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损害或威胁时,行为人就要负法律责任。 (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实施一定的法律行为,既能产生某种权利,又能引起一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基于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也是不作为行为的法律义务的一种。“在我国现阶段,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合同行为和自愿行为两种” (四)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从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的演进历程来看,明确提出先行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的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st bel)是从生活的实际感觉以及明白的法感情中归纳而得出这一结论的,并被后来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所承认。先行行为指导致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的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因相对于其后的不作为而称之为先行行为。马克昌教授在提出“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可以作为不作为义务来源这一命题后,并未进一步作深入的阐述和论证。国外刑法界普通认为“公序良俗”可以产生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许多国家立法都设有“见危不救”等罪名。而在国内,大多数的学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尽管在全国人大九届四次会议中,有许多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但目前我国立法机关仍然未对此进行修改。因此,该说在国内刑法界尚未成为主流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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