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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做出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规定,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一、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
    (一)执行的合法性原则
    执行的合法性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执行合法性原则包括三层含义:首先,执行活动必须以 法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没有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没有生效的,或者生效的文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种类的,不能启动执行程序。其次,采取的执行措施不能 超出法定的范围。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最后,执行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 施以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执行标的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但不包括被执行人的人身。
    (三)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利益原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照顾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
    (五)协助执行原则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的,应依法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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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6:5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