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相关说明 |
释义 | 1、所谓擅离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对自己的职责极端的不负责任,无视组织纪律,擅自放弃职守而离开指挥岗位或者值班、值勤岗位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自己担负职责的岗位上不认真履行职责,吊儿郎当,马马虎虎,敷衍搪塞,该管不管,该作不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后果,主要是指军事上贻误了战机、妨害了军事行动、造成战斗失利或者重大伤亡;在其他军事训练、工程施工等工作任务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伤亡或者重要武器装备、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等等,从而侵犯了国家军事利益。 2、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所谓指挥人员,是指部队中对作战、训练、施工、抢险救灾等活动具有实施组织领导职责的人员;所谓值班人员,是指部队中在指定的时间内对特定的任务实行轮流担任一定工作职责的人员,如作战值班人员等;所谓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执行轮流担任某项勤务的人员,如在边防、海防担任守卫、巡逻勤务的人员等。 3、关于军职人员擅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械、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关于审理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曾规定:军职人员确实不知他人借用枪支、弹药是为实施犯罪,私自将自己保管、使用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如果在值班、值勤等执行职务时,擅自将自己使用、保管的枪支、弹药借给他人,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军职罪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论处。上述规定的精神仍可参照执行。 一、犯罪特征是什么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擅离职守,是指未经批准私自离开正在工作的指挥岗位或者值班、执勤岗位。玩忽职守,是指在履行指挥、值班、执勤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上述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是本罪客观方面的必备内容,它是指由于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军事利益遭受危害,比如贻误战机致使战斗(争)失败、让敌特乘机混入军事禁区并造成重大破坏,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中的军事指挥人员、值班人员、执勤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因自己的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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