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职工经工伤认定为工伤,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的,不需要支付伤残待遇,获得以下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3、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认定工伤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获得以下赔偿: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 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从重到轻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级至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18、16、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5、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决定; 6、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用人单位支付五级、六级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8、用人单位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