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
释义 | 一.纠问式诉讼特点如下: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二.含义 纠问式审判也叫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其对称为“控诉式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其主要特点是: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又称“审问式诉讼”。是国家极权统治日益强化的产物,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控审不分、国家主动追诉,审判秘密进行,刑讯逼供合法化,被告基本上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被害人只是告发人。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口供为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 三.对抗制与纠问制的区别: 1、是不同法系的法庭辩护制度 2、产生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而对抗式诉讼则是奴隶制民主共和和封建制初期的产物。 3、法官的职能不同。 4、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只能被迫究,被处罚,没有任何诉讼地位;而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都有控辩的权利。 5、审讯的形式不同。纠问制诉讼是采取秘密的,刑讯逼供合法化;而对抗制诉讼则是实行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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