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被迫辞职 |
释义 | 发生劳动争议,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被迫辞职的,还可以提供以前的绩效考评,一些量化的指标,同时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录音、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都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跟着无故解决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并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若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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