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的一届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跨度六年,中央全会通常在每年秋季召开一次会议(共六次),但新一届党的中央委员会成立后的第二年通常会召开两次会议(年初和秋季各召开一次会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每届中央委员会在任期五年(跨年度六年)内召开七次全会。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 全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六条 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 全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