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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场没抓到嫖娼事后被通知能找关系吗?
释义
    被群众举报嫖娼,但是警察没有抓到现行,后又被警察局传唤了,这能定罪吗?
    首先,嫖娼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定罪”一说。,事后通过群体举报,被警方传唤的可能性很小。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多是抓住了男女正在"干事交易",经询问双方确认,有事前约定的"买卖"价格,既有偿的性行为关系,且属于确实的嫖娼行为。
    为什么嫖娼只有抓住了现行才处理?
    嫖娼,看起来,听起来,或者说起来很直白简单,但是打击处理上并非易事,嫖娼有相当的隐蔽性。在大街上行走的男女,犹如一对情侣,象正处在热恋中,男女边走边不停的打情骂俏,偶尔又悄悄的交流。
    外人眼里能说明她们是什么关系?既是有年龄装束上差别,就社会现状而言,老夫少妻或者是老妻少夫,都是正常现象,人们也见惯不怪了。卖淫女与嫖客,见面后,在边行走的路上,已经谈妥了"价格",只待走到交易地点,完成交易,则一拍两散。
    由此看来,嫖娼只有被抓住了现行,甚至更露骨的形容,连裤子都没有顾得穿上,才是真凭实据。只有这样,打击处理男女双方,才会使她们心服口服,甘愿受罚。
    像嫖娼之类的案件,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警方传唤的极为个别。
    第
    一、群众举报线索来源的可信度,是亲眼所见,还是影像佐证?既是亲眼目睹,有清晰的影像资料,你又是如何判断她们是嫖娼行为,有没有"有偿性关系"性质,所以,举报线索的可信度不高,一般不会被警方采信。
    第
    二、嫖娼案件一直以来,都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但是,必竟不是主流的恶性案件。虽然是社会丑陋的一个阴暗面,可它总归是一种"暗流",就是说局部的"小毛病",不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危及到人们的财产,人身安全。
    第
    三、嫖娼行为人离开了现场,打击处理上难度大,卖淫女与嫖客是一面之交,互不知道名姓,甚至都会刻意隐瞒,其用意正是为了逃避打击,既是卖淫女到案,或者说嫖客到案,都是一家之词,不能行成完整的证据,所以,很难做到有效的打击处理。
    嫖娼,事后难以追究打击处理,是从实践实际案例中,总结归纳出来的,要不警方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对卖淫窝点进行打击时,忍受着百般辛苦,蹭着守着,待双方正"交易"时,不早也不晚的显身于现场,逮个正着……
    嫖娼,不构成犯罪,处罚为罚款,通常5000起步,根据情节,接受处理时的态度,罚款数额也有上浮,治安拘留时间也有长短。
    嫖娼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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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5: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