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视为自首的有什么情形 |
释义 | 自首情形及其法律效果。自首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单位、组织投案、委托代为投案、主动交代罪行等。即使在后续阶段供述有反复,只要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罪行,仍可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构成自首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等。 实践中常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即有的犯罪行为人主动投案后,在前一诉讼阶段尚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但在随后的诉讼阶段,如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二审阶段等,由于畏惧严厉的刑罚或者受到他人不当教唆等原因,思想上又出现反复,以致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他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就应当对其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自首在刑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 自首在刑法中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犯罪事实被发现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悔罪的行为。自首是我国刑法所重视的一种情节,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减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减轻程度视情节轻重而定,一般表现为从轻或减轻刑罚、减少刑罚幅度等。自首适用范围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有些特定情形下不适用。自首的目的是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促进犯罪的早发现、早破案,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秩序。 结语 自首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因病或为减轻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在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逃跑后主动投案等。即使在后续诉讼阶段供述发生变化,只要其他证据充分证明犯罪行为,仍可对其定罪处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常见,但法律依然保障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监察官制度,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贪污、侵占、挪用军人保险基金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责令限期退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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