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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使代位权后仍然不够的解决办法
释义
    在债权人行使了代位权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只能选择起诉债务人,利用法律的途径解决。代位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首要条件是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申请代为行使债权。
    一、代位权诉讼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二、发生三角债务怎么办
    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构成要件是: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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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2: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