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分户口的申请条件 |
释义 | 农村分户政策适用于非独生子女家庭,要求子女具备独立经济能力且已婚独立居住,或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双方结婚并保持原户口性质。父母和子女长期分居、子女经济独立、子女结婚分户等情况都符合分户条件。根据《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因结婚、离婚等事由引起户口变动时,可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分析 1、子女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且已结婚独立居住的家庭 2、非独生子女家庭 在农村很多家庭都不止一个小孩,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在其子女结婚,可以申请分户。但是分户后,子女必须搬出去独立生活。 3、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双方结婚,且非农业户口人员投靠农业户口配偶落户的家庭,可以申请分户,但前提是户口性质必须保持原户口性质。 4、夫妻离婚 国家规定农户家庭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便符合分户条件。 一、父母和子女长期分开居住,双方并不在同一个屋檐下生活,日子也是各过个的,这种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分户。在农村有部分年轻人由于工作原因,长期不能和父母住在一起,由于彼此不互相依存,也就有了分户的先决条件,这样的情况若是申请分户是符合标准的,子女可以独立门户的。 二、要求分户的农户必须在经济条件上能够独立,不再需要依靠父母。也就是说要求分户的子女达必须到能自立门户的标准,拥有稳定的工作,有养活自己的经济能力。自己都不能挣钱养活自己,还得啃老的啃老族能说是独立吗?恐怕连自己都照顾不好怎么自立门户,实质还是依赖父母的巨婴。 三、结婚可以成为分户的条件和理由。农村家庭一般儿女较多,独生子女的少,若是儿女结婚后都还是和父母住在一起,是很不方便的,现在农村分户政策规定子女在婚嫁之时,则有必要与父母分开居住,这种情况可以向政府提出分户要求。儿女结婚分户,小家庭成为独立的一户,而不是和父母挤一起也可以减少婆媳矛盾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结语 在农村,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结婚后可以申请分户,但必须搬出去独立生活。同时,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双方结婚,且非农业户口人员投靠农业户口配偶落户的家庭,也可以申请分户。此外,夫妻离婚也符合分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等情况引起户口变动时,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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