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建设用地设及国家利益和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1、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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