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年的抵押房续约 |
释义 | 其实之所以会存在争议,就在于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并不明晰。 合同中十六条前半段“合同期满乙方若无提前10天告知,合同将自动续约。”这一段意思是很明确,是自动续约的条件。但是续约的期限是多久,条文并未表述清楚。后面给出了“1年”、“半年”、“三月”的选项,但并没有选择,意味着双方并没有就续约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再后面“逐个递增”,我想可能房东想表达的意思,第一次续约三个月、第二次续约半年、第三次续约一年,但是从条文“1年”、“半年”、“三月”的却是递减,存在矛盾之处。我们可以认为合同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清。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楼主已提前一个月通知,个人认为租赁合同已合法解除,相应押金应由房东退还。双方作为签约民事合同的主体,应本着诚实守信的目的,遵守契约精神。同时租赁合同签订的过程中,房东通常作为强势方,在签订过程中通常掌握主动权,在约定租赁续约期限的过程中,并未约定明晰,导致承租人不能合理的安排租赁期。承租人后期再租赁过程中提前一个月已满足合同的告知期限,承租人可以安排后续的出租事宜,并不会给承租人造成损失。而租赁期限约定不明双方都存在责任,出租人作为优势方更应对此负责,在自身几乎不会有损失的情况下,扣取押金,并从中获益,显然从情理和法理上难以让人信服。 综上,楼主好好沟通,沟通不成,自行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可以,但是违约方要赔偿给另一方。一般来说押金是给予退还的。 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在违约时将会被扣除。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押金,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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