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滥用手铐应如何处分 |
释义 | 警察违法使用警械的,一般会受到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涉嫌构成罪、暴力取证罪等。 警察可以使用手铐的情况: 比如在抓捕一些通缉犯的时候,一旦发现目标在将其制服的时候是可以使用手铐的,因为这类人基本上都是有攻击性的。只有将他们铐起来才能将其抓捕,也因此减少了很多不必要的伤害。 再者被关押的犯人或者正在接受审讯的犯人,警察都是有权利对他们使用手铐和脚铐的。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犯了治安罪,这种情况下几乎是不会使用手铐的。但如果是犯了行事罪,那么肯定会使用手铐,因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包括送上法庭的时候也要带着手铐,这也是根据相关国家规定的。但如果执法人员滥用手铐,一旦被相关部门得知是要受到处分的,情况严重的会直接被革职。 手铐脚镣等警械,不仅是一般群众不能使用,连警察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它虽然不同于武器,但违规使用也会给人员造成一定伤害。有的人认为既然是逮捕罪犯,那么犯了罪就是罪有应得,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也是罪有应得,这种想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无论犯了什么罪,审判他的都是法律而不是个人;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关权利,其权利也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随意虐待和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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