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 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成立后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是用人单位不及时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是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是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用人单位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