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是指与债权人约定,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保证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是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来订立的,而不是债务人和保证人,因为保证人的保证义务对象是债权人,设定保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造成债权人的损失无可救济,从而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更为充分的保障。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它以人的信誉和财产来提供担保,相对来说,保证这种担保方式的风险就比较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