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冒充专利后果是什么啊 |
释义 | 冒充专利后果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充专利后果是什么 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冒充专利的处罚依据如下:《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冒充专利处罚依据 冒充专利处罚依据如下:一、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日期:1984.03.12(1992.09.04第一次修订、2000.08.25第二次修订)内容: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名称:《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日期:1999.01.06内容: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冒充专利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对冒充专利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或者由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协商联合查处。第十一条查处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的。第十二条查处承办人员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二、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三、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五、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三、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内容: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冒充专利处罚规定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管理机关可以处理的专利纠纷有:专利侵权纠纷;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关于对职务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对上述纠纷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冒充专利的认定 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的;2、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后,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产品的;3、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4、为一至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或者其他专利文件、专利申请文件的;6、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与他人订立专利许可合同的;7、在广告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的;8、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为专利方法的行为的。9、专利申请(授理)未被授权,在产品上标有专利产品的。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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