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具体按以下方式设立: (1)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 (2)动产抵押合同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何时生效,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