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南市政府研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9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6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4277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928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