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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户籍夫妻投靠政策
释义
    法律分析:
    投靠配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或博士后或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投靠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不含现役军人或在国外或境外定居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均具有本市户籍;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投靠父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一方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学生入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按照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政策规定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申办。
    安置入户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民政厅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其中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申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迁家属、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由接收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办;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含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市民政部门申办;驻穗部队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或本人向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公安机关申办。
    法律依据:
    《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配偶人员,准予其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一)配偶有本市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登记结婚满2年;
    2.男方年龄超过60周岁且女方年龄超过55周岁登记结婚;
    3.夫妻一方为博士、博士后或经我市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符合随军条件,配偶为驻穗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子女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夫妻一方具有原本市户籍或是丧偶人员,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
    (二)男性年龄超过60周岁或女性年龄超过55周岁,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但是,子女属于现役军人且已注销户籍,或者子女在国(境)外定居且无国内户籍的,不计入所有子女均具有本市户籍的要求。
    (三)有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离休干部。
    其中一方达到投靠子女条件的人员,其配偶符合我市投靠配偶的登记结婚年限的,准予其配偶一并迁入本市户籍。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一)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子女。属随继父(母)入户的,其母(父)与继父(母)应结婚满2年以上。
    (二)父母亲是在本市服役的驻穗部队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三)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本市,所有子女户籍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户籍。
    第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准予其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口:
    (一)在本市的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收的属于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市户籍学生;
    (二)有省或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招生计划;
    (三)经省或市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
    第八条 安置入户类人员迁入本市,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及军队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完成接收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二)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本人及随调随迁家属迁入本市户籍。
    (三)军队复员干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四)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军队易地安置退役士兵,完成接收安置手续,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五)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接收安置计划,本市已办理接收手续的军队易地安置无军籍职工,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六)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优秀退役士兵,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七)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驻穗部队随军家属,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八)符合我市相关规定的其他安置类入户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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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