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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有什么法定特征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一)违约金的特点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二)违约金的性质
    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一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另一方面,民法典114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就说明在迟延履行而又有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这属于例外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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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