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南京市申请公租房需要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才可以申请办理公租房租赁: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还应当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 法律依据:《南宁市用人单位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 (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城镇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三)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还应当在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含外地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年限)。非本市城市规划区户籍职工属于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并且自毕业次月起不满五年的,不受上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件限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在本市从事城市公共服务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辅警(协警)、交通执法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和园林工人等职工家庭和个人,可以由单位组织集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定向实物配租。 按照本条规定集中申请的,职工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与职工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需要共同申请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职工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列入实物配租保障人口,其他家庭成员不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或者未按规定提供居住材料核验的,不得共同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