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起诉离婚可以不到场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离婚案件以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为原则,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出庭应诉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义务,不能仅由诉讼代理人进行代理。同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也规定,原告在经传票传唤后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结合这两条法律规定来看,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签收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如果确实有无法到庭的客观事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即可依法延期处理。没有特殊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而事先又未提出书面意见,那么可以按撤诉处理。 二、离婚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离婚诉讼的原告应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2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