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的限制与规避策略 |
释义 |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需提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包括数量、来源、时间、方式、价格和原因。减持时间需符合规定,期间需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减持完成后两天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未完成的需在期满后两天内报告并公告。 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拓展延伸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风险管理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风险管理是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重要方面。合规方面,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合规的关键包括了解股权转让的限制、审查股东身份和资格、履行必要的程序和报告要求等。风险管理方面,需要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管理。风险可能涉及股权转让的价格波动、交易对手的可靠性、信息披露的完整性等。通过合规与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确保股权转让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维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结语 合规与风险管理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重视的方面。合规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交易合法合规。风险管理涉及评估潜在风险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通过有效实施合规与风险管理,确保股权转让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维护各方权益。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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