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监护体系存在哪些问题? |
释义 | 1、对被监护人的范围规定不完全。监护制度最重要的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保护与被监护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的权益,规定完全的被监护人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 2、监护种类不完善。《民法典》规定,我国的监护种类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形式上似乎完整,但具体内容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 3、欠缺监护人报酬和清算制度等财产监护规则。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除了《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的赔偿责任,以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之外,没有规定监护的其他财产性内容。 4、欠缺对身心障碍人的照管制度。各国法的监护制度通常与辅佐、保佐、照管等制度相伴存在,从而对尚未达到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身心障碍人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没有类似制度,对身心障碍人的权益缺乏必要的保护措施,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照顾是义务,被监护人有合法财产的,其只能代为管理,不得擅自使用。即使被监护人去世,留下的财产也不能由监护人处置。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内容办理,没有遗嘱的,如果监护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可以合法的继承相应的份额。 一、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什么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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