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拆迁如何进行拆迁谈判 |
释义 | 一、企业拆迁如何进行拆迁谈判 首先,在谈判之前要确定好主体,即与谁谈判。征地拆迁中有很多主体,比如征收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部门、拆迁公司、建筑商等,有权谈判的应当是可以签订协议的主体。实践中企业会遇到自己说了不算但是却一直在和企业谈判,其目的是探究企业的心理价位。 其次,要明确谈判的重点。根据小编的实践经验,企业拆迁中比较重要的停产停业的损失,由于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统一标准,每个企业又各不相同,所以停产停业损失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很关键,尤其是大型企业。所以,在谈判的过程中,企业要抓住主要矛盾,尽量提高停产停业损失。而在谈判之前,企业要认真估算损失,这样在谈判中可以游刃有余。 再次,在听到第一次报价时不要一口答应。报价是一件很有学问的事情,报的太高太低都不好。报的低难以弥补自己的亏损,得不偿失;报的过高对方会认为“敲竹杠”。所以这个度必须把握好,如何把握呢?小编认为要实事求是,为了更加稳妥,企业可以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然后,企业还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不要采取暴力以及类似暴力的手段去争取补偿,这样不利于企业获取补偿以及企业今后的发展。一方面是如果企业采取暴力拆迁,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企业的发展要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管制,闹的很僵也不利于企业今后的发展。 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1、对耕地征收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被征收人的权益保障是比较完善的。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明确了相关补偿费用的核算原则。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在征收前有组织听证的环节,如果村民对补偿数额、补偿的计算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听证时就表达异议。征地批复后,如果认为补偿不到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 2、对房屋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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