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严厉打击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行为。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伤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举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自治法》 第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