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社保 是否属于仲裁范围是要分情况而定的: 1、因用人单位未参加 社会保险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相关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如追索 工伤保险 待遇、 生育保险 待遇、 失业保险 待遇、报销 医疗费用 或劳动者 退休 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 养老金 、 医疗费 、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该类案件既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3、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但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足而引起争议的,也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劳动者对第二、三类社保争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社保稽查部门举报,通过行政手段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