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是商人被纪委带走,很快就会有结果。如果是双规或者两指,需要给家里通知,也可能向媒体公开。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也是一种保护措施,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 纪检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 适用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只有一定级别的纪检才能批准或使用;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