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经2012年2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州)、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