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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法第22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
释义
    法律分析: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七)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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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