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常识行政诉讼 |
释义 |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 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五)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六)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参加人、证人、鉴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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