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警察的不作为? |
释义 | 交通事故处理不作为时,可向相关部门投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可复核或通过法院举证。交警有责任及时处理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报告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当事人未现场报警后请求处理,交警应记录并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实存在事故则受理,否则书面告知理由。 法律分析 一、交通事故警察处理不作为时该怎么办 (一)交警不作为可以找交警队的督察处、公安局的纪委、当地政府的纪委(监察局)反映及投诉。 (二)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二、交警的责任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结语 交通事故处理中,如遇交警不作为,可向交警队督察处、公安局纪委、当地政府纪委反映及投诉。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或在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供证据。交警部门应立即派警赶赴现场,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紧急情况。重大事故应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后请求处理,交警部门应记录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无法证明事故存在或不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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