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以下职业: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保险从业人员;公司法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四条 初任检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检察官、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