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临时工程费包括什么内容 |
释义 | 临时工程费是指下列两方面的费用: (1)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限内,为保证正式工程的正常施工而必须兴建的单独编制设计的单项临时工程,如临时码头、构件预制场、测量定位水上平台以及水上施工安全警戒浮标,等等。 (2)临时设施范围以外的临时供水、供电、道路、通信工程及施工用地场地平整等所发生的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通常情况下,按照规定拨付给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包干费,也就是工程价款中就已包含这部分费用,如果施工合同对此有明确约定,可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或者发包方未实际支付承包方该笔费用,该费用是可以要求发包方来承担的。 一、装修价格条款如何约定 (一)装修价格的总价及计算方式。如采用最终实际发生费用方式结算的,实际施工的材料必然发生增减,增减部分费用的处理方式双方应当约定。 (二)合同价格的调整。价格条款为核心条款,价格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否则不得随意调整变更。 (三)合理设置支付节点。建议双方可以根据工程验收通过的节点来设置,如: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的验收;油漆、面层涂料验收;木工安装验收;整体竣工验收。 (四)因增加工作量部分产生的费用承担。承包方施工不当导致的返工应当自行承担。业主临时要求减少施工量的,因减少工程量部分的材料托运、损耗费用原则上应由业主承担。 (五)垃圾清运费、装修使用水、电、气费用的承担。原则上由业主承担,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设计费。施工合同原则上不包含设计费,一般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设计服务合同。 二、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 工程施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期末,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之差,若为正,表示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若为负,表示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列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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