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影分享是否违法? |
释义 | 网络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包括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破坏技术措施、删除权利管理信息、超范围提供作品、未支付报酬等。侵权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设备没收等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或拖延提供涉嫌侵权者的相关资料也将受到警告和设备没收的处罚。 法律分析 算,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偿的也算,因为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你可以自己欣赏,或者分享给特定的几个人,但公开分享出来就是侵权。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结语 侵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论是无偿的还是公开分享的,都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相关保护条例规定,侵权行为将面临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设备。此外,制造、进口或提供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以及通过信息网络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或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资料的,同样会面临警告和没收设备的处罚。因此,我们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作品权益,合法使用作品,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剧本创作和题材、体裁、形式、手段等创新,鼓励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根据电影创作的需要,为电影创作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验生活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三条 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电影剧本梗概或者电影剧本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将拟摄制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并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文件或者颁发批准文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二十条 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取得的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电影的片头处;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