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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释义
    股东查账权是相对知情权,受限于书面提出、目的正当性和信息获取形式等因素。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账,但必须有合理理由,如防止商业秘密泄露。股东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争取查账权,且此诉权不受时效限制。虽然公司法未规定股东复制或摘抄账簿的权利,但司法判决应考虑股东合理复制和摘抄信息的要求。
    法律分析
    二、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
    1、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
    2、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三、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股东认为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审查公司的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虽未规定股东可以复制或摘抄公司账簿,但对行使查账权的股东而言,对账务信息的合理复制和摘抄是其行使权利的必然要求,司法判决对此应当予以必要的考虑。
    结语
    股东的相对知情权受到一定限制,包括需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公司可能以不正当目的拒绝、公司可能限制查阅形式等。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时,应考虑是否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及是否有损公司利益。拒绝查账决定需有合理理由,如有证据证明泄密可能或存在利益竞争关系等。司法判断是最终决定是否合理的机制,股东可诉请法院审查拒绝决定的合理性。股东的诉权不受时效限制,因其知情权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均享有。虽然公司法未规定复制或摘抄账簿的权利,但对行使查账权的股东而言,合理复制和摘抄账务信息是必要的,司法判决应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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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 22:2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