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宁县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建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到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建华、马小峰等人提出上诉,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