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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医疗保险费用报销须知
释义
    梧州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参保人员需在本市工伤发生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情况危急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但需在3天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核查。外地工伤需在就医后3天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查。如需转院治疗,必须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否则医疗费用不予支付。治疗结束后,个人或单位需提供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疾病的医疗费用及不符合规定的医用材料。
    法律分析
    梧州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发生的工伤必须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情况危急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的,必须在工伤发生3天内由单位、参保人员或家属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核查。
    二、参保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工伤,就医后3天内由单位或个人将情况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查。
    三、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因病情需转往市外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由患者、家属或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因病情危急来不及办理手续的,须在转院就医后7天内补办。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参保人员发生工伤后,其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报销规定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垫付,治疗结束后由单位持工伤认定报告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有效发票、病历、相关检查报告、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单位帐号、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单位公章)
    五、凡治疗非工伤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费用及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用材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结语
    梧州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参保人员需按规定就医,并及时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查。对于外地发生的工伤,也需在就医后3天内报告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若因病情需要转院治疗,必须办理转院手续,并在7天内补办手续。工伤发生后,个人或单位先垫付费用,治疗结束后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非工伤疾病治疗费用和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医用材料费用。请参保人员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工伤保险的有效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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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2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