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付款是否足够构成合同成立? |
释义 | 预付款的特点及其在合同中的地位。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作用,违约时只需返还款项。预付款的数额没有限制,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具有诺成性。预付款的性质上属于清偿,无双向或单向担保效力。合同生效时刻依法成立,但特定情况下需办理批准手续。未办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不影响履行义务条款效力。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亦需办理批准手续。 法律分析 不是。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结语 预付款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解决了合同一方的资金周转问题。然而,预付款并不具备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收受预付款的一方违约,只需要返还所收款项,无需双倍返还。此外,预付款的使用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特点包括数额无限制、具有诺成性、属于价款先付、无担保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可以有所不同。如果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未办理手续并不影响合同中的义务条款的效力,但对方可以要求未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同样,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况也适用类似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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