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
释义 | 人格权侵权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该解释同时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对逝者人格的侮辱和毁损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格权是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身不能分离的固有的人格利益,对其进行侵害使权利主体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所以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若存在该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3条和第17条的规定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权利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所以应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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