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公告,自10月11日起,广东省内企业机构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拟赴香港从事商务活动的,可持有关营业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理赴香港商务签注申请,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申请前14天内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除外。 据悉,近期,香港特区政府公布实施“来港易”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入境人员豁免强制隔离检疫。入境香港前14天未到过广东省、香港、澳门以外地区的非香港居民,可通过香港特区政府网站预约“来港易”名额,每日限额2000人。预约成功人员持有效赴港证件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深圳湾口岸、港珠澳大桥口岸前往香港,入境后享有豁免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