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找关系可以摆平吗? |
释义 | 当然是不可以的,醉驾是犯罪行为,找关系是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的。 如果喝一杯啤酒(200ml),约1瓶啤酒600ml的三分之一。这时酒精含=200*0.04/45.5,结果是0.176mg/100ml,虽然不算酒后,但已经接近酒后标准了。 2、如果喝一瓶啤酒(600ml),这时酒精含量=600*0.04/45.5,结果是0.527mg/100ml,已经是酒后了。 3、如果喝三瓶啤酒(1800ml),这时酒精含量=1800*0.04/45.5,结果是1.58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标准了(80mg/100ml)。 4、啤酒最多能喝909ml,就到了醉酒标准临界值,相当600ml/瓶的啤酒1瓶半。 一、醉驾概述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1] 2010年4月1日启用的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次性扣12分。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者,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醉酒驾车的判定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 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 2011年02月26,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很多人都认为,酒驾醉驾等,找关系就可以摆平,酒驾或许你关系强,可以解决,但是醉驾是刑事类案件,并且在执法过程中,非常的简单,就是直接测酒精含量,达到标准就先关押,然后哦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最后法院来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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