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怎样的 |
释义 | 1、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银行违法放贷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哪些要素会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以下要素会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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