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需要到上级同意吗 |
释义 | 行政复议地点的选择地原则是向作出行政处罚地的行政机构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可以是同级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上级行政主体。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复议的本质和基本特点,必须在行政复议活动全过程加以贯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可以用来解释行政复议条文的具体含义,而且在行政复议法对某些具体问题缺乏明确规定时,可以依据基本原则体现的精神来加以处理和解决。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和裁决。合法包括三项内容:主体必须是有法定复议权限的行政机关;复议过程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2)公正原因公正原则包括公平和正确两个方面。公平要求复议机关的行使复议权时应公平地用一个标准对待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正确,则要求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都要正确,不主观臆断、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充分透明,不搞暗箱操作。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 (4)及时原则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这一原则是对复议机关工作效率的要求。 (5)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实现行政复议的合法、正当的目的。尽量减少申请人在人力物力上的耗费,减轻申请人的负担。 (6)有错必纠原则有错必纠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论是违法还是不当,也不论申请人有否请求,只要有错误一概予以纠正。这是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重要之处。 (7)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其目的不仅在于解决行政争议,更主要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 (8)司法最终原则司法最终原则又称救济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除少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终局裁决权的以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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